a本公司股利政策依公司章程及董事會、股東會決議辦理,相關資訊已依法揭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提繳稅捐、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或依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當年度盈餘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發放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然因本公司有重大投資計畫時,經董事會擬具及股東會決議得不發放現金股利。
本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後,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內容如與公開資訊觀測站(MOPS)資料有異,以該站公告為準。